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围绕自治区党委工作部署,完善环境司法机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新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批复,调整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如下:
一、管辖相关跨行政区划涉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哈密市伊州区范围内第一审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管辖哈密市(除伊州区)、吐鲁番市、昌吉回族自治州范围内第一审涉环境资源非涉民生类民事、行政案件。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涉环境资源案件的第二审案件;管辖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二、管辖指定的相关案件
(一)哈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哈密市伊州区范围内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第一审案件,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上述案件提起的第二审案件。
(二)哈密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哈密市伊州区范围内以银行为申请人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
(三)继续执行“法﹝2014﹞64号”复函中指定管辖的两类民事案件,即:铁路三个基层法院继续受理所在地域范围内的保险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四)管辖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它案件。
三、附则
(一)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再管辖 “法﹝2014﹞64号”复函中指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由相关法院按地域管辖的规定恢复受理。
(二)本通知指定乌鲁木齐铁路两级法院管辖的相关案件,全区其它法院不再受理。
(三)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通知施行日期之前已经受理的上述案件由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四)本通知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2月23日